國際運輸 包裝重要嗎 ?

在運輸產品時,保護產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是至關重要的。

在運輸過程中,貨物可能會受到擠壓、顛簸傾斜、潮溼和溫度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造成的損壞。良好的包裝和明確的標記可以確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安全無損,並能夠及時交付。

包裝規範

用材積重量計價的物品多半是體積龐大、重量卻較輕,這類物品還有一個專有名詞叫「拋貨/泡貨」(如空行李箱、填充玩具等)。

1、什麼時候會用到材積?

運費主要有「重量」和「體積」兩種計算方式。

採重量計:以重量計算的話,看的是貨物的「實重」,也就是直接秤貨物的重量。 去郵局寄國內包裹時,即是採用這種方式。

體積計算:以體積計算的話,將長、寬、高三邊長度相加起來,再用加總數字計費。 例如:便利商店或郵局到府收件的包裹,用的就是這種方法。

以材積作為計價單位:較為複雜,要先將貨物的長、寬、高相乘後得到它的材積。計算出材積後,再除以一個固定數值 (通常是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統一規定的 6,000),如此計算得出的結果,稱為貨物的「體積重量」。

以公分丈量換算公式:才數=長度(公分)*寬度(公分)*高度(公分)/6000[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膨鬆貨件依體積換算才數,沉重貨件依重量換算才數,運費取兩方式計算值較大者。

空間是一個有限的資源(船艦的艙位、貨機的艙位、理貨的倉庫等,都有空間限制)不管是空運、陸運或海運,貨物必定會佔用空間,且運輸上也有 載重限制。最終實際使用何種運費計算方式,主要還是由我們決定,通常會選擇算起來價格較高的方案。

舉例來說,要運送的物品如果是棉花等重量輕、體積大的物體,我們通常會將體積納入考量,而傾向選擇以「體積重」做為計算方式。
若是要運輸金屬等重量較重、體積較小的物品,我們便會偏好以實際重量為計價單位,進而確保空間資源和載重能發揮最大的效益。

2、如何測量包裹的材積?

您在測量、估算包裹的材積時,應該注意的事項有:
1、包裹的長、寬、高一律取最大值,每邊都是先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完再計算(封箱膠帶的厚度也需要考慮在內)。
2、不規則形包裹也要以長、寬、高最大的地方計算「最小規則形」(如下圖的帽子)。
3、如果箱子滿到⿎起來,也應測量最⿎的地方。
4、就算箱子本⾝有標示尺寸,最好還是拿尺實際測量:因為有時候標示的尺寸不一定準確,可能只是一個大概的數字,而且我們不會讀箱上的數字, 而是以實測為準。

3、易碎品包裝的注意事項?

1、在⽇常生活中寄送的物品,除了衣服、紙張文件外,其他都可以列為易碎品,比如:玻璃罐、塑膠罐、陶瓷品等等,這些東⻄會因為物流堆疊倒 放的緣故,使得內容物破裂外流。或因為用力搖晃而產生裂痕缺角。
2、同時在箱子上下及周圍使用氣泡紙、乖乖粒、氣柱材等緩衝包材。填充包材可以有效防止物品的移動,並達到外力衝擊保護的效果。

4、哪些產業注意包裝?

玻璃

陶瓷

化妝品

禮品盒

書籍

塑膠

粉末

液體

膏狀

電子產品

5、國際快遞貨物的包裝要求及參考?

為方便您正確快速地收發貨物,我們根據快遞物品裝載/保存/搬運的需要,故建議如下作為參考。

包裝原則

1. 根據運送物品的性質、狀態和重量,選擇對應的包裝種類。
2. 包裝要堅固、完好、輕便,方便搬運、裝卸和碼放。
3. 包裝外面不能有突出的釘子、鉤、刺等。
4. 包裝要整潔、乾燥、沒有異味和油漬。
5. 物品應固定在包裝箱內,且與箱體間不留空隙,應使用填充物填滿。
6. 包裝物品間不得相互碰撞,若有間隙可使用填充物填滿。
7. 不得以有碎屑、草末的材料包裝,如草袋、草繩等。
8. 各類包裝貨物的重量應限制在承重範圍內。
9. 物品尖銳處需加厚包裹,以防止箱體等包裝物造成破壞。
10. 包裝內的襯墊材料(如紙屑等)不能外漏。
11. 重量超過10公斤的貨物都應使用包裝帶捆紮。
12. 包裝帶應能承受貨物的全部重量,並確保提起時不會斷開。

具體包裝方法

普通耐壓、柔軟、輕薄類物品:
• 文件、票證等裝入紙封。
• 耐壓、柔軟衣物請使用塑膠包裝袋。
• 以上物品若數量較多,可選擇紙箱包裝,為了避免發生陰濕或受潮情況,請在轉入紙箱前先包入塑膠袋。
• 幅面大且無法折疊的書畫、設計圖等,可捲起後用三角筒封裝。
• 填寫好的分運單應貼在紙封封口之上,起到輔助加固的作用。
• 確保封口正常合攏粘貼,物品不得外露或捆綁/粘貼於包裝外部。
• 使用膠帶封紙箱時,先將底部兩紙板合攏後,在外部用膠帶沿著縫隙粘貼,膠帶兩側需長於紙板兩端8厘米並粘貼於箱體側面;然後用 兩段膠帶,以垂直於已貼上膠帶的方向,分別將側面與底面的兩個縫隙黏貼,膠帶兩側需長於箱體兩端8公分並貼於箱體側面。 封箱時 對頂面採用相同方法處理。

油畫、玻璃(附框類)等怕壓易損物品:
• 在防止表面、框架不受損傷的情況下用泡沫板將凹陷及突起填平,然後用泡沫膜整體包裹。
• 包覆後使用紙板進行整體外部捆包,並在平面部位用整塊膠合板加強防護,防止尖銳物品刺穿造而成破損,然後用泡沫磚或厚紙板折疊 後將各個尖角部位包裹起來。 多個框體需依照上述步驟單獨包裹和保護,不得疊放在一起後一次包裝。
• 獨立包裝完成後裝入紙箱,長寬超過紙箱的,可釘製木箱。 確保四周平面部位距箱體10厘米,框體側面部位距箱體5厘米的空隙,使用 泡沫顆粒或紙屑等填充材料將空隙填滿。
• 相同長、寬的此類物品可於步驟B後,疊放在一起製作最外的包裝,若尺寸不同,需獨立製作最外的包裝。
• 最外包裝需在各側面醒目部位貼上易碎標籤。

玻璃製品、機電產品等易損物品:
• 對於玻璃製品及裝入玻璃容器的物品,盡量將其分開後進行包裝。
• 對於形狀不規則物品,將不規則部件卸下,在使其不受損傷的情況下用泡沫包裝材料進行捆包。 對於無法拆卸的不規則物品,將各部位進行充分包裝後裝入能夠完全容納該物品的箱內,用泡棉填充物填滿後封裝,使其固定在箱中而不能晃動。
• 原則上對內包裝箱一邊長度超過50公分以上時,外包裝需用木箱。
• 如未超過50厘米,可將其裝入更大的紙箱,各邊留有5厘米的空隙,並使用泡沫填充材料把空隙填滿後封箱。
• 使用打包機等方式打繞子。
• 在外包裝箱各側面醒目處貼上易碎標貼等。

體積小的物品:
• 對體積較小的物品包裝後整個包裝的長、寬、高合計不得少於40厘米,最小一邊不得少於5厘米;若小於以上尺寸需將該包裝裝於塑膠袋,封口後貼分運單。

較長的易損物品:
• 對釣竿、高爾夫球竿等長度較大的易損物品,用三角筒做外包裝。
• 將此類物品用泡棉膜包裹放入三角筒,然後將間隙使用填充材料填滿,防止晃動的發生。
• 若有多個同類物品,原則上單包裝入三角筒。 也可將完成單包裝的物品綁在一起後,裝入三角筒並填充實。
• 在三角筒各側面醒目處貼上易碎標貼等。

液體物品:
• 為了防止因氣壓變化而造成的漏洩,需將容器盡可能限制為玻璃容器,避免使用軟包裝(塑膠容器也應避免)。
• 容器內部必須留有5-10%的空間,封蓋必須嚴密,以防止溢流。
• 如用玻璃容器盛裝,各容器容量不得超過500毫升。 單件貨物⽑重不超過25公斤。
• 對每個容器應先裝入雙層塑膠袋,箱內應使用膠合板等硬質襯墊,最內側鋪吸附材料。
• 使用泡棉填充物將箱體填滿後封箱,防止各容器互相接觸和晃動。
• 將內包裝再裝入各邊有5公分左右空隙的大箱子,並用泡棉填充物把空隙填滿後封箱。 不使用硬質墊襯的情況下,需使用較堅固的木箱。
• 在外包裝箱各側面醒目處貼上易碎標貼等。

粉狀貨物:
• 用玻璃瓶或易碎瓶裝的,每瓶內裝物的重量不得超過1公斤,並使用雙層包裝,請參考3。
• 用袋盛裝的,最外層應使用塑膠塗膜紡織袋作外包裝,確保粉末不致漏出,但件貨物⽑重不得超過50公斤。
• 用硬紙桶、木桶、合板桶盛裝的,要求桶⾝不破,接縫嚴密,桶蓋密封,緊箍堅固結實。 單件貨物⽑重以不超過25公斤為宜。
• 除玻璃瓶等易碎瓶體,其他瓶體包裝需裝入大的紙箱,紙箱各面應使用合板等硬質墊襯,用泡沫填充滿後封箱。
• 不使用合板等墊襯的情況下,需使用鐵製或木製包裝箱。
• 在外包裝箱各側面醒目處貼上易碎標貼等。

精密易損、質脆易碎貨物的包裝:
• 每件貨物⽑重以不超過25公斤為宜,並依貨物的易損程度分別採用以下包裝方法包裝:
• 多層次包裝:依照3的說明進行包裝。
• 懸吊式包裝:即用幾根彈簧或繩索,從箱內各個方面把貨物懸掛在箱子中,如大型電子管,X射線管等;
• 防倒置包裝:即將容器做成底盤大、箱蓋有⼿提把環或屋脊式箱蓋等;不宜平放的玻璃板、檔風玻璃等必須用防止平放的包裝(底盤大加用支架豎起),方可承運;
• 顯像管的包裝:應用⾜夠厚的塑膠泡棉或其他襯墊材料圍裹嚴實,外加堅固的⽡楞紙箱或木箱,箱內物品不得晃動;

裸裝貨物和不怕強壓貨物的包裝:
• 對形狀不規則、不易清點件數、容易碰壞飛機的硬性貨物,必須外加麻布、紙箱、布條或繩索進行外加包裝,以免損壞其他貨件或飛機。
• 捆紮貨物用的繩子的強度應以能承受貨物的全部重量為準,提起整件貨物時繩索不致斷開。

貴重物品包裝:
• 依照上述方法包裝時,需選擇堅硬、不易被破壞的包裝類型(如木箱、鐵⽪箱、合成塑膠箱等),並加裝「井」字形鐵腰。

防潮包裝:
• 產品在包裝前必須是乾燥和清潔的。
• 產品有尖突部,並可能損傷潮阻隔層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 當產品在進行防潮包裝的同時,需有其他防護要求時,應依其他專業包裝標準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 防止產品在運輸中發生移動而採取的填充、支撐和固定物,應盡量放在防潮阻隔層的外部。
• 應減少防潮包裝的體積。
• 採用透濕度為零或接近零的⾦屬或非⾦屬容器將產品包裝後加以密封:
1. 不加乾燥劑:真空包裝、充氣包裝等;
2. 加乾燥劑:一般選用矽膠和蒙脫石。
• 採用較低透水蒸氣性的柔性材料,將產品加乾燥劑包裝,封口密封:
o 單一柔性薄膜加乾燥劑包裝;
o 複合薄膜加乾燥劑包裝;
o 多層包裝,以不同的較低透水蒸氣材料包裝。

我們建議的包裝方法僅供參考,我司對所提供的包裝建議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應自行負責所託運貨物的包裝材料並確保完好。

一、限值限量規定

中國海關入境規定 【限值→限量→限重】

Q:郵寄個人物品出入境有什麽規定?

A: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

  •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快遞,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快遞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 提醒:請注意郵寄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為限,不能含有國家禁止出入境物品。

Q:快遞超出規定限值,如何辦理通關手續?

A:根據《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您可以選擇委托代理報關企業以貨物方式報關或聯系承運方辦理退運。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Q:個人郵寄奶粉、化妝品、手表、衣服等入境的限值、限量有何規定?

A:根據《海關法》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快遞,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Q: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等出境,價值有限制嗎?

A:個人郵遞物品需在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京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號),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元;寄往國外的,限值人民幣二百元。

提醒:不能郵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中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如烈性毒藥、毒品、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Q:個人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數量如何規定?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61號)規定:

(一)載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 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 4.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 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 6.宣揚邪教、迷信的;
  • 7.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 8.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9.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 10.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 11.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載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 1.有禁止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內容的;
  • 2.涉及國家秘密的;
  • 3.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三)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 1.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 2.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 3.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 4.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1.個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份)的;
  • 2.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
  • 3.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 4.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 5.其他構成貨物特征的。

提醒:超出上述三規定的數量,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屬於上述四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規定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予以征稅放行。

根據海關有關規定,對個人郵寄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驗放標準,不受《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中的免稅額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規定的免稅、征稅數量予以驗放。但印刷品、音像制品有屬於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海關將按規定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回。

二、禁止限制規定

Q:海關規定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海關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並以海關總署令第43號公布執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進境物品

  •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 4.各種烈性毒藥;
  •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 1.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以及其它物品;
  •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農業部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以農業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公布,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目錄:

(一)動物及動物制品>

  • 1.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 2.(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 3.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
  • 4.蛋及其產品,包括鮮蛋、皮蛋、鹹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 5.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 6.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 7.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 1.新鮮水果、蔬菜。
  • 2.煙葉(不含煙絲)。
  • 3.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 4.郵寄栽培介質。

(三)其他類

  • 1.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 2.動物屍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 3.土壤。
  • 4.轉基因生物材料。
  • 5.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提醒:

  • 1. 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並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一只。

Q:海關規定限制進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A: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進境物品

  •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煙、酒;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國家貨幣;海關限制進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國家貨幣;外幣及其有價證券;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貴重中藥材;一般文物;海關限制出鏡的其它物品。
三、征稅及完稅價格的審定

Q:個人郵寄進境的物品為什麽征稅?

A: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提醒:此處“應征進口稅稅額”50元不是指物品的價值,而是經過計算後應該繳納的稅款。

Q:郵寄進境的物品如何征稅?

A:郵寄物品的稅率及完稅價格請參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

計算方法:應征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Q:什麽是完稅價格?個人郵寄物品的完稅價格如何審定的?

A:完稅價格是指海關在計征稅時使用的計稅價格。

(一)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二)邊疆地區民族特許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Q:入境郵包,發現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不合理,如何申請稅款覆核或覆議?

A:如果您收到郵局的通知讓您交稅,而您認為海關征收的稅款不合理,您可以首先聯系這個郵包入境的現場海關(海關駐郵政辦事處),說明您的情況,按海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如真實的購買發票等),由現場海關來進行核查,並解答您的疑問。

如果您對現場的處置結果仍有異議的,根據《海關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通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覆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對於納稅爭議。行政相對人要先向海關提出覆議後才能訴訟。

Q:個人郵寄物品所涉及的相關規定文件有哪些?

A:個人郵寄物品所涉及的相關規定文件主要有:

  • 1.《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
  • 2.《關於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
  • 3.《關於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5號發布,部分修改);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0號附件6);
  •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
  • 6.《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43號);
  •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號);
  • 8.《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農業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等。
四、海關對貨物類快件的監管

貨物類快件是指除文件類和個人物品類以外的快件。貨物類快件又細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

第一類快件分進境、出境兩種:

  • 進境:指關稅稅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的關稅起征數額以下的貨物和海關規定準予免稅的貨樣、廣告品。
  • 出境:指出境的貨樣、廣告品(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管理的、應征出口關稅的、需出口收匯的、需出口退稅的除外)。
  • 此類快件進出境時,運營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2報關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 第二類快件僅指進境快件,是應予征稅的貨樣、廣告品(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需進口付匯的除外)。進境時,運營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3報關單》、每一進境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和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 第三類快件是指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的貨物,此類貨物進出境時,按照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通關的規定辦理。
五、快遞收寄過程中申報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要求

申報中存在的問題

故意隱瞞快遞的真實內件,以其它品名申報。
未按要求申報或不申報內件情況,包括品名、數量、價值、原產地等。 申報價值與實物明顯不符,低值申報,如:出現“0價值”、“無商業價值(NO COMMERCIAL VALUE)”等字樣。
報關單、形式發票(商業發票)或詳情單CN22“品名”欄內申報為“禮品(GIFT)”、“個人物品(PERSONAL USE)”或“商品(GOODS)”、“樣品(SAMPLE)”等統稱。
中文申報。

申報的要求

名址申報要求:申報人應真實、完整填報收、寄件人姓名。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應用英文、法文或寄達國(地區)通曉文字詳細填寫,不得使用簡稱、縮寫或暗語。如用英、法文之外的文字書寫時,應用中文、英文或法文加注寄達國(地區)名稱和地名,寄達國(地區)區名稱和地名應大寫。寄往日本國、韓國以及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地區的快遞,收、寄件人名址可以只用中文書寫。不允許填報Sir、Mr、Lady、Madam、Mrs、Miss、Ms + 英文姓氏,不允許填報中文姓氏 + 先生、小姐、女士,例如,運單收寄件人姓名填報為:Mr Wang,王先生的快遞,不予受理。允許填報Sir、Mr、Lady、Madam、Mrs、Miss、Ms + 英文姓名全名,允許填報中文姓名全名 + 先生、小姐、女士,例如,賣家運單收寄件人姓名填報為:Mr Wang Moumou,王某某先生的快遞,予以受理。
內件申報要求:申報人應詳細、如實填報快遞內件物品名稱。內件品名應為具體物品名稱,使用中文和英文清楚、詳細填寫。申報人應正確、合理申報內件數量、重量,如:“一雙皮鞋”、“兩件棉質襯衫”、“5件羊絨衫”等。嚴禁出現樣品(sample)、禮品(gift)、貨物(goods)、禮物(gift)、衣服(cloth)、衣物(clothes)、箱包(box)、私人物品(personal effect)、塑料(plastic)、模型(model)等字樣。正確、合理申報價值,並清楚地填寫在快遞五聯單、報關單和形式發票(商業發票)上,申報價值應一致。 形式發票要求:物品類快遞建議提交形式發票(INVOICE),形式發票的內容應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公司名稱、地址、品名、數量、價值、產地等,並提供收、寄件人的電話號碼。

一、國內特快專遞和快遞包裹郵件賠償標準

因承運人原因造成快遞丟失、短少、損毀或延誤的,按下列標準賠償:

  • 1.保價快遞發生丟失、完全損毀的,按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毀或短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同時退還已收取的郵費。
  • 2.未保價快遞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的,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六倍,同時退還已收取的郵費。如該賠償標準不足以彌補損失,請根據寄遞物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
  • 3.快遞發生延誤的,以承運人對外公布的全程時限為標準,退還已收取的郵費。
  • 4.一票多件快遞的賠償按與寄件人簽訂的協議執行。

以下情況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1.不可抗力(保價快遞除外)。
  • 2.寄遞物品違反禁寄或限寄規定,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的。
  • 3.外包裝完好,而內件短少或損毀,簽收人簽收時未提出異議的。
  • 4.因寄件人、收件人過失或寄遞物品本身原因造成快遞損失或延誤的。
  • 5.因寄件人填寫本單不規範或填寫錯誤等,導致快遞延誤或退回的。
  • 6.用戶自寄件之日起滿一年未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
  • 7.任何由於快遞的丟失、短少、損毀或延誤等原因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
  • 8.超過寄遞限額以上部分的損失。

二、國際(地區)特快專遞郵件賠償標準

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快遞丟失、短少、損毀或延誤的,按下列標準賠償:

  • 1.保價快遞丟失、損毀的,按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毀或短少的,按保價金額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同時退還已收取的資費(不含其它費用,下同)。
  • 2.未保價快遞丟失、損毀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已收取的資費,同時退還已收取的資費。
  • 3.對證實因我公司原因導致延誤的快遞,每件賠償標準為已收取資費的50%。[寄往卡哈拉郵政的快遞,每件賠償標準為已收取的資費,寄件人需在交寄時正確填寫收件人郵編且自快遞交寄之日起30日內提出索賠;無有效郵編或超過30日索賠的,每件賠償標準為已收取資費的50%。]

以下情況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龍卷風、風暴、洪水、大霧、戰爭、空難或禁運等,暴亂或民間騷亂;罷工等。
  • 2.快遞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
  • 3.寄件人自交寄快遞之日起四個月內未提出索賠要求的。
  • 4.快遞違反禁、限寄強制性規定,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的。
  • 5.外包裝完好,收件人正常簽收後發生的任何索賠。
  • 6.快遞丟失、短少或毀損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及快遞延誤造成的其他損失。
  • 7.超過寄遞限額以上部分的損失。

三、港澳台特快專遞郵件賠償標準

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快遞丟失、短少、損毀或延誤的,按下列標準賠償:

  • 1.保價快遞丟失、損毀的,按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毀或短少的,按保價金額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同時退還已收取的資費(不含其它費用,下同)。
  • 2.未保價快遞丟失、損毀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已收取的資費,同時退還已收取的資費。
  • 3.對證實因我公司原因導致延誤的快遞,每件賠償標準為已收取資費的50%。[寄件人需在交寄時正確填寫收件人郵編(中國香港除外)且自快遞交寄之日起30日內提出索賠;無有效郵編(中國香港除外)或超過30日索賠的,每件賠償標準為已收取資費的50%。]

以下情況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龍卷風、風暴、洪水、大霧、戰爭、空難或禁運等,暴亂或民間騷亂;罷工等。
  • 2.快遞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
  • 3.寄件人自交寄快遞之日起四個月內未提出索賠要求的。
  • 4.快遞違反禁、限寄強制性規定,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的。
  • 5.外包裝完好,收件人正常簽收後發生的任何索賠。
  • 6.快遞丟失、短少或毀損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及快遞延誤造成的其他損失。
  • 7.超過寄遞限額以上部分的損失。

四、中速快件賠償標準

因我公司(承運人)原因造成快遞丟失、短少、損毀或延誤的,按下列標準賠償:

  • 1.因承運人原因造成快件丟失、短少或損毀,賠償標準為:20公斤以下快件(含20公斤),10美元/500克,不足500克按照500克賠償;20公斤以上快件,20美元/公斤,不足1公斤按照1公斤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貨物實際申報價值,兩者取較低的作為最終賠償金額。
  • 2.索賠應以書面形式在寄件人向承運人交寄快件之日起30日內提出,否則承運人對快件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 3.如承運人接受索賠請求,則寄件人或收件人向承運人保證,其保險公司或任何與快件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已放棄其通過代位權或其他權利而享有的一切權利、補救或救濟。

保險及責任限制:

  • 1.承運人不對托運快件投保,寄件人可通過承運人向第三方購買保險。對於涉及較大價值的快件包括但不限於提單或貴重物品等,請您委托承運人購買保險服務。
  • 2.承運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快件丟失、短少、毀損或延誤不承擔賠償責任:
    • 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龍卷風、風暴、洪水、大霧、戰爭、空難或禁運等,暴亂或民間騷亂;罷工等。
    • ②快件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
    • ③寄件人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滿30日內未提出索賠要求的;
    • ④快件違反禁、限寄強制性規定,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據有關法律處理的;
    • ⑤外包裝完好,收件人正常簽收後發生的任何索賠;
    • ⑥快件丟失、短少或毀損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及快件延誤造成的損失。
    • ⑦超過快件申報價值以上部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