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值及賠償
一、國際快遞包裹賠償標準
1.貴重物品應保價,未保價者,一律視為普通運送。
2.經保價後同意承運之貨物,加收其保價額百分之十為保價費,保價額每筆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上限。
3.保價物品發生毀損、遺失,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額。
4.未保價物品發生毀損、遺失,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三仟元為賠償上限。
5.運送物本體以外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貨件經簽收完整者亦同。
6.寄件人應如實申報寄遞物品實際價值,誠信保價,理賠時提供相關價值證明,超額保價部分無法獲得賠償。
7.部分價值難以衡量的物品、高運輸風險物品不提供保價服務與賠償。
8.舉證不完全無理賠附件或理賠佐證資料不齊全的理賠申請將被退回。
9.物品若發生毀損、遺失,依上述條款做賠償(原運費不退還) 。
二、因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運送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快遞自⾝固有缺陷或特性。
2.寄件人自交寄快遞之⽇起一個⽉內未提出索賠要求的。
3.快遞違反禁、限寄強制性規定,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的。
4.外包裝完好,收件人正常簽收後發生的任何索賠。
5.快遞丟失、短少或毀損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及快遞延誤造成的其他損失。
7.超過寄遞限額以上部分的損失。
8.貨物原始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或因包裝不嚴(牢)所致者。
9.因貨物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生銹等。
10.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11.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12.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颱風等天災所致者。
13.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14.貨物為退回(逆物流)之不良品。
15.託運人未如實告知運送人之禁運物品。
15.需低溫、冷凍包裹。
16.其他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事故或禁運物品。
17.託運物品為不規則貨物或易腐敗、建議進行溫控運送貨物,惟託運人指定以普通、常溫運送。
18.易碎品加固包裝,不論保價與否皆不理賠。(如瓷器、玻璃製品、塑膠壓克力…等)
19.不願支付關稅,退回皆不理賠。
20.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據輸入國、輸出國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