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地區)快遞禁⽌
和限制寄遞物品

危險物品是會對健康、安全、財物或環境造成風險的物品或物質。這些物品必須由受過危險物品專業知識訓練的⼈員妥善包裝、標記、貼標籤和記錄、⼩⼼處理和遞送,來確保能安全送達⽬的地。

禁限寄物品

一、槍支(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彈藥

  • 1. 槍支(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鋼珠槍、催淚槍等
  • 2. 彈藥(含仿製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 手雷、炮彈、火藥等。

二、管制器具

  • 1.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 2. 其他:如弩、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等。

三、爆炸物品

  • 1. 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 2. 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藥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藥、煙火藥、發令紙、引火線等。
  • 3. 其他:如推進劑、發射藥、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四、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 1. 易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機等。
  • 2. 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氣等。
  • 3. 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氣體:如壓縮氧氣、氮氣、氦氣、氖氣、氣霧劑等。

五、易燃液體

  • 1.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 1. 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 2. 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鈦粉等。
  • 3. 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碳化鈣(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 1.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雙氧水等。

八、毒性物質

  • 1. 如砷、砒霜、汞化物、鉈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製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

  • 1.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棄物、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放射性物質

  • 1.如鈾、鈷、鐳、鈈等。

十一、腐蝕性物質

  • 1.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

  •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鈉咖等。
  • 2. 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麻黃素、偽麻黃素、羥亞胺、鄰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 3. 吸毒工具:如冰壺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製品等宣傳品

  • 1. 如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一、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圖書、刊物、圖片、照片、音像製品等。

十四、間諜專用器材

  • 1. 如暗藏式竊聽器材、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

  • 1. 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

  • 1. 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製品等。
  • 2. 假冒偽劣:如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 1.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製品等。

十八、禁止進出境物品

  • 1. 如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 1. 《危險化學品目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大陸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載明的物品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載明的第一、二類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禁限寄規定(大陸香港)

一、活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1.活的動物

(1)禁止收寄

  • a.除蜜蜂、水蛭、蠶及果蠅科中的蒼蠅外,其余全部活的動物。

(2)限制收寄

  • a.為盡可能的避免可能存在的風險並便於查驗內件狀況,蜜蜂及水蛭的收寄必須存放在固定容器中。
  • b.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如欲進口屬於果蠅科(公認為植物病蟲害)中的蒼蠅,須在進口前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請書面授權。此類蒼蠅可用於生物醫學研究,並可在官方認可的機構之間交換使用,但為盡可能的避免潛在的風險並便於查驗內件狀況,收寄時必須將其存放在固定容器中。

2.肉類及可食用內臟

(1)禁止收寄

  • a.任何動物的屍體。

(2)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冷凍或冷藏肉類(包括牛肉、羊肉、豬肉、小牛肉、羔羊肉和這些食用動物的內臟)及冷凍或冷藏家禽(包括家禽、鴨、鵝或火雞及其任何部位或內臟)的進口,均須取得食物及環境衛生署下發的進口許可。
  • b.若僅為個人消費品或作為禮物贈與他人,其重量不得超過15千克,同時須附有食物及環境衛生署《進口野味、膳食及家禽條例》(第132AK章)規定的官方證明。
  • c.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稀有物種及瀕危物種包括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無脊椎動物和植物,無論是活的還是死的,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關制造產品,如標本、皮、角、肉、象牙等,都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進口前,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3.魚類和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和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1)限制收寄

  • a.進口該類物品前,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發的執照。
  • b.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稀有物種及瀕危物種包括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無脊椎動物和植物,無論是活的還是死的,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關制造產品,如標本、皮、角、肉、象牙等,都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進口前,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4.乳製品、禽蛋、天然蜂蜜等可食用動物產品(其他品目未列明)

(1)限制收寄

  • a.進口該類物品前,須取得食物及環境衛生署下發的進口許可。
  • b.對於稀有物種的該類相關產(物)品,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

5.其他未列明動物源產品

(1)限制收寄

  • a.進口該類物品前,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發的執照。
  • b.對於涉及稀有物種的相關物品,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
  • c.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二、植物產品

1.活的樹木及其他植物、植物的莖、根等、切花及觀賞葉等

(1)限制收寄

  • a.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的規定,進口植物前,須事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且該植物須附有原寄國的植物檢疫證明。用於消費的切花、水果、種子和蔬菜以及在大陸生產和進口的植物不受此要求限制。
  • b.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瀕危植物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2.可食用蔬菜和某些根和塊莖

(1)限制收寄

  • a.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的該類物品若涉及瀕危植物,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3.可食用水果、堅果、可剝皮的柑橘類水果及瓜類

(1)限制收寄

  • a.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的該類物品若涉及瀕危植物,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4.咖啡、茶葉及香料(無限制)

5.穀物類

(1)限制收寄

  • a.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的規定,進口該類物品前,須事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且須附有原寄國的植物檢疫證明。在大陸生產和進口的植物不受此要求限制。
  • b.進口含或不含殼、碾磨或未碾磨的大米都需要進口許可證。為本地消費而進口的大米的進口許可證只發給根據《儲備商品(進出口和儲備庫存管制)條例》(第296A章)注冊為股東的公司。若僅為個人消費品或作為禮物贈與他人,則無需相關許可,但其重量不得超過15千克。

6.粉類產品、麥芽、澱粉、菊粉及小麥面筋(無限制)

7.油籽及含油作物;其他糧食、種子或水果;工業或藥用植物;稻草及飼料

(1)限制收寄

  • a.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的規定,進口該類物品前,須事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且須附有原寄國的植物檢疫證明。用於消費的切花、水果、種子和蔬菜以及在大陸生產和進口的植物不受此要求的限制。
  • b.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的該類物品若涉及瀕危植物,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 c.根據衛生署《藥劑及新藥品條例》(第138章)第2條,所有藥劑、藥物及相關物品均受發牌管制。根據《進出口(一般)條例》(第60A章),醫藥產品的進口必須獲得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所有藥品,包括由瀕危動植物物種制成的中藥,均受到嚴格的進口管制。除非有有效的許可證,否則不允許進口。

8.紫膠、樹膠、樹脂和其他植物汁液和提取物

(1)限制收寄

  • a.進口該類物品制成的麻醉或致幻物品前,必須獲得進口許可證(僅頒發給授權經銷商)。

9.植物編織材料及其他未列名品目

(1)限制收寄

  • a.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的規定,進口該類物品前,須事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且須附有原寄國的植物檢疫證明。用於消費的切花、水果、種子和蔬菜以及在大陸生產和進口的植物不受此要求限制。
  • b.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的該類物品若涉及瀕危植物,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三、動植物脂肪、油脂及其裂解產品;加工的可食用脂肪;動物或植物蠟

1.動植物脂肪、油脂及其裂解產品;加工的可食用脂肪;動物或植物蠟

(1)限制收寄

  • a.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四、加工食品;飲料、烈酒和醋;煙草和人造煙草替代品

1.加工的肉類、魚類或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製品

(1)限制收寄

  • a.進口該類物品前,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發的執照。
  • b.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稀有物種及瀕危物種包括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無脊椎動物和植物,無論是活的還是死的,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關制造產品,如標本、皮、角、肉、象牙等,都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進口前,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2.糖及糖類製品(無限制)

3.可可及可可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4.谷物製品、面粉製品、澱粉製品及奶製品;糕點類產品(無限制)

5.蔬菜製品、水果製品、堅果製品(無限制)

6.其他未列明可食用製品(無限制)

7.飲料、烈酒和醋

(1)限制收寄

  • a.進口前,進口商必須獲得進口許可及相關物品的搬運運輸許可。另,該類物品須繳納關稅。

8.食品的殘渣和廢物;加工過的動物飼料

(1)限制收寄

  • a.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9.煙草和人造煙草替代品

(1)禁止收寄

  • a.無煙煙草製品。

(2)限制收寄

  • a.進口前,進口商必須獲得進口許可及相關物品的搬運運輸許可。另,該類物品須繳納關稅。

五、礦產品

1.鹽;硫磺;土石方;抹灰材料;泥土、石灰及水泥

(1)限制收寄

  • a.若進口量超過100千克,則須提前獲得進口許可證。
  • b.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進口的泥土包括沙土、粘土及/或泥炭等)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的特別授權,從大陸進口的除外。
  • c.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 d.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若該類物品含鐵石棉和青石棉,進口前須取得許可證,除非該物為指定的配件或為必需品。

2.礦石、礦渣和灰燼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及其附屬法律,毛坯礦石(鑽石)的進出口必須獲得貿易和工業總幹事分別簽發有效的進出口證書。
  • b.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3.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餾產品;瀝青物質;礦物蠟

(1)限制收寄

  • a.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進口的泥炭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的特別授權,從大陸進口的除外。
  • b.進口石油烴類物品前,進口商必須獲得進口許可及相關物品的搬運運輸許可。
  • c.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六、化工類產品

1.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或同位素的有機或無機化合物

(1)限制收寄

  • a.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 b.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c.進口乙酰化類物質前,進口商必須獲得進口許可及相關物品的搬運運輸許可。
  • d.進口放射性材料和輻照裝置須獲得進口許可證,且該許可證由輻射管理局僅向放射性材料牌照及輻照裝置牌照的持有人頒發。

2.有機化學品

(1)限制收寄

  • a.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第5條,進口商須向工商處登記,在取得注冊證明書後,方可申請進口消耗臭氧物質的進口許可證。另,所有用於本地消費的氟氯烴(HCFC)進口均受配額限制。
  • b.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c.進口甲醇前,進口商必須獲得進口許可及搬運運輸許可。此外,還需繳納關稅。
  • d.進口醋酸酐、乙酰溴化物、乙酰氯、麻黃堿、麥角堿、麥角新堿、偽麻黃堿、麥角酸、1-苯基-2-丙酮、N-乙酰氨基苯甲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黃樟素、異黃樟素、胡椒醛、鄰氨基苯甲酸、苯乙酸、哌啶、高錳酸鉀等物質前,進口商必須獲得進口許可及相關物品的搬運運輸許可。
  • e.進口嗎啡、可卡因和其他僅用於醫療和科研用途的麻醉品前,必須獲得進口許可證(僅頒發給授權經銷商)。
  • g.進口青黴素和其他有機抗菌物質前,必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3.藥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若某些藥品中含有植物成分,則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的規定,須事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且該植物須附有原寄國的植物檢疫證明。
  • c.若某些藥品中含有瀕危植物成分,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 d.根據衛生署《藥劑及新藥品條例》(第138章)第2條,所有藥劑、藥物及相關物品均受發牌管制。根據《進出口(一般)條例》(第60A章),醫藥產品的進口必須獲得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所有藥品,包括由瀕危動植物物種制成的中藥,均受到嚴格的進口管制。除非有有效的許可證,否則不準進口。

4.肥料(無限制)

5.鞣制或染色提取物;鞣質及其衍生物;染料、顏料和其他色素;油漆和清漆;油灰和其他膠粘劑;墨水

(1)禁止收寄

  • a.閃點低於60°C的油漆、清漆、瓷漆和所有類似物質。

(2)限制收寄

  • a.對於易燃點或閃點不低於60°C的油漆、清漆、瓷漆和所有類似物質的進口需滿足:不超過四分之一加侖;運輸時的包裝符合規定;承裝的容器要留有至少7.5%的體積的空氣;例外情況下,對於重量不超過8盎司(毛重)的物品,可使用密封瓶作為內部容器。
  • b.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6.香精油和樹脂;香水、化妝品或盥洗用品(無限制)

7.肥皂、有機表面活性劑、洗滌制劑、潤滑制劑、人造蠟、制備蠟、拋光或擦洗制劑、蠟燭和類似物品、模型糊劑、“牙科蠟”和以石膏為基礎的牙科制劑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8.類蛋白物質;改性澱粉;膠水;酶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9.炸藥;煙火製品;火柴;自燃合金;某些可燃加工品

(1)禁止收寄

  • a.爆炸品、煙火、各種火柴以及任何爆炸性、易燃性或危險性物質。

(2)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10.攝影或電影用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11.其他化學產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根據《除害劑條例》(第133章),進口商進口除害劑前,必須獲得進口許可證。同時,進口的此類物品必須符合《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A章)的進口許可。另,此處“除害劑”包括:任何殺蟲劑、殺真菌劑、除草劑、殺蟎劑或任何物質(無論是有機的還是無機的)或任何物質的混合物,用於或打算用於防止、破壞、排斥、吸引、抑制或控制任何昆蟲、嚙齒動物、鳥類、線蟲、細菌、真菌、雜草或其他形式的植物或動物生命或任何病毒,即害蟲;或用作或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脫葉劑或幹燥劑的任何物質或物質混合物。

七、塑料及其製品;橡膠及其製品

1.塑料及其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2.橡膠及其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製品;鞍具和馬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和類似容器;動物腸道相關物品(絲蟲腸除外)

1.生皮、皮革、毛皮及其製品;鞍具和馬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和類似容器;動物腸道相關物品(絲蟲腸除外)

(1)限制收寄

  • a.進口該類物品前,必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進口許可證。
  • b.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若進口的該類物品涉及稀有物種及瀕危物種包括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無脊椎動物和植物,無論是活的還是死的,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關制造產品,如標本、皮、角、肉、象牙等,都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進口前,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 c.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九、木材和木製品;木炭;軟木塞和軟木製品;稻草製品或其他編織材料製品;籃子和柳條製品

1.木材和木製品;木炭;軟木塞和軟木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 b.根據《植物(進口及病蟲害防治)條例》(第207章)的規定,進口該類物品前,須事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且須附有原寄國的植物檢疫證明。在大陸生產和進口的不受此要求的限制。
  • c.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的該類物品若涉及瀕危植物,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2.稻草製品或其他編織材料製品;籃子和柳條製品(無限制)

十、木漿或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材料的紙漿;紙或紙板的廢料和舊料;紙和紙板及其製品

1.木漿或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材料的紙漿;紙或紙板的廢料和舊料

(1)限制收寄

  • a.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2.紙和紙板;紙漿製品、紙製品或紙板製品

(1)禁止收寄

  • a.任何由郵政當局發出的任何信封、包裝紙、卡片、表格或文件的仿製品。

3.印刷的書籍、報紙、圖片和其他產品;手稿、打字稿和平面圖

(1)禁止收寄

  • a.所有具煽動性質的物品;彩票及與彩票有關的文件;投注廣告(如與非法業務有關);算命廣告;放債人的通告(如非經要求發出);任何淫穢、不道德、不雅、冒犯或誹謗性質的物品;任何仿造郵政當局所使用的文字、字母或標記的物品;侵犯商標或版權法的物品;仿造或代表任何郵資印花的物品。

(2)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十一、紡織物和紡織品

1.絲綢;羊毛,動物的細毛或粗毛;馬毛紗線和機織物;棉花;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紙紗和紙紗機織物

(1)限制收寄

  • a.在進口該類前,須由貿易及工業署發出進口許可證;或根據紡織品交易商注冊計劃,進口商如獲豁免發牌,則僅須提交進口通知書。作為個人物品或禮品進口的紡織產品、尺寸不超過0.8平方米的空運布條和每種紗線重量不超過1.2千克的空運樣品紗線,免予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含有某些瀕危動物毛發的織物或紗線需要獲得單獨的許可證。對於以私人物品或禮品形式進口的紡織品,空運進口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的布條及每種紗線重量不超過1.2千克的樣品紗,免予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含有某些瀕危動物毛發的織物或紗線需要獲得單獨的許可證。
  • b.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2.人造長絲;人造紡織材料制的帶材等;填絮、毛氈和無紡布;特種紗線;麻線、繩索、纜繩及其製品;浸漬、塗布、覆蓋或層壓的紡織物;工業用途紡織品;非針織或鉤編的服裝及服裝配件

(1)限制收寄

  • a.在進口該類前,須由貿易及工業署發出進口許可證;或根據紡織品交易商注冊計劃,進口商如獲豁免發牌,則僅須提交進口通知書。作為個人物品或禮品進口的紡織產品、尺寸不超過0.8平方米的空運布條和每種紗線重量不超過1.2千克的空運樣品紗線,免予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含有某些瀕危動物毛發的織物或紗線需要獲得單獨的許可證。對於以私人物品或禮品形式進口的紡織品,空運進口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的布條及每種紗線重量不超過1.2千克的樣品紗,免予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含有某些瀕危動物毛發的織物或紗線需要獲得單獨的許可證。
  • b.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3.人造短纖維;其他化纖製品;套裝;舊衣服和舊紡織品;破布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在進口該類前,須由貿易及工業署發出進口許可證;或根據紡織品交易商注冊計劃,進口商如獲豁免發牌,則僅須提交進口通知書。作為個人物品或禮品進口的紡織產品、尺寸不超過0.8平方米的空運布條和每種紗線重量不超過1.2千克的空運樣品紗線,免予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含有某些瀕危動物毛發的織物或紗線需要獲得單獨的許可證。對於以私人物品或禮品形式進口的紡織品,空運進口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的布條及每種紗線重量不超過1.2千克的樣品紗,免予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含有某些瀕危動物毛發的織物或紗線需要獲得單獨的許可證。
  • c.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4.地毯和其他鋪地織物;特種機織物;簇絨織物;花邊;掛毯;飾物;刺繡;針織或鉤編織物;針織或鉤編服裝及服裝配件

(1)限制收寄

  • a.在進口該類前,須由貿易及工業署發出進口許可證;或根據紡織品交易商注冊計劃,進口商如獲豁免發牌,則僅須提交進口通知書。作為個人物品或禮品進口的紡織產品、尺寸不超過0.8平方米的空運布條和每種紗線重量不超過1.2千克的空運樣品紗線,免予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含有某些瀕危動物毛發的織物或紗線需要獲得單獨的許可證。對於以私人物品或禮品形式進口的紡織品,空運進口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的布條及每種紗線重量不超過1.2千克的樣品紗,免予進口許可證。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含有某些瀕危動物毛發的織物或紗線需要獲得單獨的許可證。

十二、鞋類、頭飾、雨傘、太陽傘、手杖、座椅棒、鞭子、馬鞭及其配件;加工羽毛及其製品;人造花;人發製品

1.鞋類、鞋靴及此類物品的配件;雨傘、太陽傘、手杖、座椅棒、鞭子、馬鞭及其配件;加工羽毛及其製品;人造花;人發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若進口的該類物品涉及稀有物種及瀕危物種包括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無脊椎動物和植物,無論是活的還是死的,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關制造產品,如標本、皮、角、肉、象牙等,都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進口前,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2.頭飾及其配件

(1)限制收寄

  • a.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若進口的該類物品涉及稀有物種及瀕危物種包括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無脊椎動物和植物,無論是活的還是死的,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關制造產品,如標本、皮、角、肉、象牙等,都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進口前,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 b.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十三、石頭、石膏、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製品;陶瓷製品;玻璃和玻璃器皿

1.石頭、石膏、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若該類物品含鐵石棉和青石棉,進口前須取得許可證,除非該物為指定的配件或為必需品。
  • b.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若進口的該類物品涉及稀有物種及瀕危物種包括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無脊椎動物和植物,無論是活的還是死的,或是某部位或衍生物及相關制造產品,如標本、皮、角、肉、象牙等,都將采取嚴格的進口管控。進口前,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2.陶瓷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3.玻璃和玻璃器皿

(1)限制收寄

  • a.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 b.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十四、天然或人工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貴金屬、包貴金屬的金屬及其製品;仿珠寶;硬幣

1.天然或人工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貴金屬、包貴金屬的金屬及其製品;仿珠寶;硬幣

(1)限制收寄

  • a.硬幣、寶石、珠寶、金、銀、鉑等貴重物品必須通過掛號或保價服務寄出;總價值超過2500港元的物品必須由保價服務寄出。
  • b.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及其附屬法律,鑽石(毛鑽石)的進出口必須獲得貿易和工業總幹事分別簽發有效的進出口證書。
  • c.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十五、賤金屬和賤金屬製品

1.鐵、鋼及其製品;銅及其製品;鎳及其製品;鋁及其製品;其他賤金屬、金屬陶瓷及其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2.鉛及其製品;鋅及其製品;錫及其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3.賤金屬制工具、器具、餐具、勺子和叉子;賤金屬制配件及其他物品(無限制)

十六、機械和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及其配件;錄音機和放音機、電視圖像和聲音錄音機和覆制機及其配件

1.核反應堆、鍋爐、機械和機械設備及其配件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進口光碟母盤及覆制設備需要香港海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

2.電氣設備及其配件;錄音機和放音機、電視圖像和聲音錄音機和覆制機及其配件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進口前,須獲得電訊管理局局長簽發進口許可證。
  • c.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十七、車輛、飛機、船舶及相關運輸設備

1.鐵路或有軌電車機車、機車車輛及其部件;鐵路或有軌電車軌道固定裝置和配件及其部件;各種機械(包括機電)交通信號設備;鐵路或有軌電車軌道車輛以外的車輛及其零部件;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部件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2.船舶、船只和浮式結構物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根據《廢棄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若該類物品涉及廢棄物,其進口或出口均須獲得許可證,但《條例》中附表6內所包含的物品除外(前提是未受污染,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有關管制的詳情請見: www.info.gov.hk/epd/。另,自1998年12月28日起,禁止從列支敦士登、經合組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十八、光學、攝影、電影、測量、檢查、精密、醫療或外科器械和器械及其相關零部件;鐘表、手表及其相關零部件;樂器及其相關零部件

1.光學、攝影、電影、測量、檢查、精密、醫療或外科器械和器械及其相關零部件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2.鐘表、手表及其相關零部件

(1)限制收寄

  • a.該物品中包含寶石、珠寶、金、銀、鉑等貴重物品必須通過掛號或保價服務寄出;總價值超過2500港元的物品必須由保價服務寄出。

3.樂器及其相關零部件(無限制)

十九、武器彈藥及其零部件

1.武器彈藥及其零部件

(1)限制收寄

  • a.根據《進出口(戰略品)條例》(第60G章),該類物品的進口(包括轉運)須獲得進口許可證。
  • b.進口該類物品前須獲得進口許可證。凡屬《槍械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所指的槍械及彈藥,只有持有香港警隊發出的牌照的人才會獲發進口許可證。如果涉及一次超過1000發子彈的小武器彈藥運輸,這種移動必須得到土木工程和發展部地雷司簽發的清除許可證。

二十、其他手工製品

1.家具、床上用品、床墊、床墊支架、靠墊和類似的填充家具;其他地方未規定或未包括的燈具和照明配件;照明標志、照明銘牌等;預制建築物;玩具、遊戲和體育用品及相關配件(無限制)

2.其他未列明手工製品

(1)限制收寄

  • a.根據《動植物(保護瀕危物種)條例》(第187章),進口的(包括但不限於)丁烷氣體打火機及其再填充物及其他未列明手工製品,若涉及瀕危植物,須事先獲得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發的獨立牌照。

二十一、藝術品、收藏品和古董

1.藝術品、收藏品和古董

(1)禁止收寄

  • a.淫穢或猥褻的圖或畫。
  • b.偽造郵票,印有郵票仿製品的物品。

二十二、鋰電池及包含鋰電池的物品(禁止收寄)


禁限寄規定(大陸澳門)
  • 1. 包含淫穢、有傷風化、違反法律或誹謗內容的物品;
  • 2. 惡意中傷收件人、煽動犯罪或違反法規的物品;
  • 3. 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 4. 旨在妨礙司法程序的物品;
  • 5. 可能給當地郵政操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或導致其他物品、設置或裝置損毀從而危害郵政業務的易碎品;
  • 6. 各種活物、毒品、精神藥物、放射性物質、炸藥、易燃物品或其他危險品(郵聯法律法規定允許交寄的物品除外);
  • 7. 鈔票、紙幣或其他可兌換的貨幣等價物;
  • 8. 包裹尺寸或重量不合規、不符合最大和最小尺寸規格要求的物品;
  • 9. 不具備進出口或流通所需合法授權或文件的物品;
  • 10. 通常會給郵政企業、收件人或第三方造成危害的物品;
  • 11. 法律明令禁止的物品;
  • 12. 未經授權的廣告物品。

禁限寄規定(臺灣)

郵政慣例禁止交寄

  • 1. 物品的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嫌疑的。
  • 2. 封口用金屬扣鈕等有鋒利邊緣,可能妨害郵件處理的物品。
  • 3. 各類槍械、彈藥、易爆炸性物品、易燃燒性物品、易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元素及容器、烈性毒藥、麻醉藥物、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
  • 4. 各種危害社會安全和穩定的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 5. 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 6. 對方禁止進入或流通的文件或物品。
  • 7. 除上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從海關部門的有關規定。

台灣地區郵政規定禁止交寄

  • 1. 物品的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嫌疑的。
  • 2. 封口用金屬扣鈕等有鋒利邊緣,可能妨害郵件處理的物品。
  • 3. 易燃、易爆裂或其它危險物品。但備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的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部門核發運輸憑證的,不受此限制。
  • 4. 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備案機構互寄的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的蟲類不受此限制。
  • 5. 放射性物品。
  • 6. 鴉片、嗎啡及其它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部門核發運輸憑證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構備文證明,供訴訟證據用途的,並作保價或申報價值包裹互寄,或作保價包裹用於醫藥或科學研究,經寄達局準許的物品,不受此限制。
  • 7. 猥褻妨害風化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書面證明為訴訟證據用途的,做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 8. 寄達地禁止進入的文件或物品。
  • 9. 台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發售及制造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書面證明為訴訟證據用途的,做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 10. 彩票及與彩票有關的廣告傳單。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書面證明為訴訟證據用途的,做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 11. 其它法令規定的違禁品。

一、遵守大陸禁止和限制郵寄物品的規定

(一)遵守大陸郵政局 公安部 大陸安全部關於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告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大陸郵政局、公安部、大陸安全部聯合修訂 2016年11月7日國郵發〔2016〕107號文件發布

  •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依據《大陸郵政法》《大陸反恐怖主義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在大陸境內提供和使用寄遞服務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禁止進出境物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督促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寄遞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寄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收寄禁寄物品行為。
  • 第五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 第六條 寄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並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
  • 第七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範意識、辨識知識和處置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 第八條 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於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 第九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 第十條 寄遞企業應當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寄遞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
  • 第十一條 寄遞企業完成收寄後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發運,立即報告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發現各類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 (三)發現各類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報告公安、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 (五)發現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
    • (六)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等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 (七)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
    •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 (九)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 (十一)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 第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寄遞企業發現禁寄物品的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並視情況聯合公安、國家安全、衛生防疫、海關、檢驗檢疫、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相互配合、依法處置。
  • 第十三條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 第十四條 對及時發現、報告禁寄物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效避免、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郵政管理等部門可依法給予表彰。
  • 第十五條 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大陸郵政法》《大陸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十六條 用戶違反本規定,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07年11月6日發布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國郵發〔2007〕152號)同時廢止。

(二)遵守海關總署令第43號(大陸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大陸海關總署令
第43號

現發布修訂的《大陸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大陸限制進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發布的《大陸海關總署關於發布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時廢止。

一、大陸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1、禁止進境物品

  •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 (3)、對大陸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 (4)、各種烈性毒藥;
  •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 (1)、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體;
  •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二、大陸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1、限制進境物品

  • (1)、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 (2)、煙、酒;
  • (3)、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 (4)、國家貨幣;
  • (5)、海關限制進境的其它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

  •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
  • (2)、國家貨幣;
  • (3)、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 (4)、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 (5)、貴重中藥材;
  • (6)、一般文物;
  • (7)、海關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三、遵守國際郵聯關於禁止寄遞物品規定

  • 1. 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藥等。
  • 2. 麻醉藥物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高根)、恰特草、芬太尼、卡芬太尼等。
  • 3. 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手槍、氣槍、手槍配件、本國或外國貨幣等
  • 4. 容易腐爛的物品。如鮮魚、鮮肉等。
  • 5. 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 6. 反動報刊、宗教書籍、宣傳品、政治、同性和淫穢或有傷風化及敏感字的書本。(如行政院或帶有法論功字樣的宣傳品、淫穢色情書籍、報刊、雜誌等)。
  • 7. 各種活的動物(但蜜蜂、水蛭、蠶以及醫藥衛生科學研究機構封裝嚴密並出具證明交寄的寄生蟲以及供作藥物或用以殺滅害蟲的蟲類,不在此限)。

四、遵守寄達國(地區)郵政禁止和限制郵寄進口物品的規定

國際郵件寄遞還應遵守寄達國(地區)的有關禁止和限制郵寄進口物品的規定。部分寄達國(地區)禁限寄規定如下,僅供參考。

五、禁止寄遞不能通過航空安檢的貨物類型

大陸民用航空局關於發布《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

為保障民航旅客人身財產安全、民用航空運輸安全和國家安全,防止針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幹擾,根據《大陸民用航空法》、《大陸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現公布《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公示《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並在旅客購票、辦理乘機手續、安全檢查時履行告知義務。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

《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中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旅客可將其作為行李托運、自行處置或者暫存處理;屬於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批準後才能作為隨身行李物品或者托運行李運輸的特殊物品,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錄及批準程序,並與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明確特殊物品批準和信息傳遞程序。

對隨身攜帶或者托運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旅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物品中故意隱匿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屬於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旅客,構成擾亂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大陸民用航空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pdf
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pdf

六、禁止寄遞侵犯知識產權的物品


可寄送物品類別

1.奶粉(非保健食品粉類)
2.一般「含市售成份說明包裝」食品如:餅乾、零食、泡麵、伴手禮、名産(禁止:含肉 & 蛋食品)
3.茶葉
4.一條根貼布、一條根藥膏、胃散
5.成藥-如:肺氣散、普拿疼、暈車藥、外用藥膏
6.隱形眼鏡
7.保健食品-如:維他命、養身液、牛樟芝錠、益生菌
8.處方籤藥-如:高血壓、糖尿病、慢性病
9.面膜跟凍膜(非百貨專櫃一線品牌)
10.保濕乳、洗面乳、護手霜、潤唇膏、洗髮乳、護髮乳(排百貨專櫃一線品牌)
11.化妝水、防曬乳、精液、眼霜、精華液(非百貨專櫃一線品牌)
12.口紅、眼線、粉底、粉餅、眼影
13.舊衣物、舊鞋子、舊包包、舊嬰兒用品、舊小家電(非精品品牌&非3C產品)
14.新衣服、新鞋子、新包包
15.手機、電腦、平板、藍牙耳機、電腦零組件、其它電子產品

海關規範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海關調整《大陸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大陸限制進出境物品表》,並以海關總署令第43號公佈執行。具體如下:

一、禁止進境物品

  1. 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 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 對大陸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 各種烈性毒藥;
  5. 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 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 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2. 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3. 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根據《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公告第470號》,《大陸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詳見下方:
大陸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1]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 (一)活動物(犬、貓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甲殼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 (二)(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製品。
  • (三)水生動物產品。乾製,熟製,發酵後製成的食用醬汁類水生動物產品除外。
  • (四)動物源性乳及乳製品。包括生乳、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製乳、發酵乳,奶油、黃油、奶酪、煉乳等乳製品。
  • (五)蛋及其製品。包括鮮蛋、皮蛋、鹹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 (六)燕窩。經商業無菌處理的罐頭裝燕窩除外。
  • (七)油脂類,皮張,原毛類,蹄(爪)、骨、牙、角類及其製品。經加工處理且無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殼類、蹄(爪)骨角類、貝殼類、甲殼類等工藝品除外。
  • (八)動物源性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 (九)新鮮水果、蔬菜。
  • (十)鮮切花。
  • (十一)菸葉。
  • (十二)種子、種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產品及材料。

三、其他檢疫物類

  • (十三)菌種、毒種、寄生蟲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獸用生物製品,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製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風險生物因子。
  • (十四)動物屍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 (十五)土壤及有機栽培介質。
  • (十六)轉基因生物材料。
  • (十七)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
1、通過攜帶或寄遞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並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攜帶或分離托運一隻。具體檢疫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